公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654 號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規范企業信息公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 企業信息公示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報請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推動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
第五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一)注冊登記、備案信息;
(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
(三)股權出質登記信息;
(四)行政處罰信息;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一)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
(二)行政處罰信息;
(三)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第八條 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第九條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條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條 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二條 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
企業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但是,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應當同時公示。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疑問的,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查詢,收到查詢申請的政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十四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抽查結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公示的信息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企業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十六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業信息,不得非法獲取企業信息。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條 政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業信息,或者非法獲取企業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部門在企業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示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示企業信息適用本條例關于政府部門公示企業信息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技術規范。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具體意見
各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完善公司治理體系,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現就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落實國有企業改革總體部署,以促進中央企業依法合規經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為目標,以建立完善中央企業信息公開體制機制為重點,積極穩妥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努力打造適應市場化、現代化、國際化發展需要的法治央企、陽光央企。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合規。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制度體系,推動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不同企業類型,依法確定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范圍和程序,嚴格保護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安全。
——內容真實準確。確保中央企業公開的信息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公開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積極穩妥推進。立足回應監管機構、社會公眾等各方面關切,積極探索中央企業信息公開有效工作途徑,堅持試點先行、總結經驗、穩步推進,確保取得實效。
——嚴格落實責任。按照“誰形成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要求,建立中央企業信息公開責任制。中央企業作為本企業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開展本企業及所屬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督促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
(三)工作目標
到2020年,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制度體系和工作體制機制基本健全,信息公開工作流程規范有序,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明顯提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意識普遍增強,社會公眾對中央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權、監督權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務
(四)全面梳理企業信息公開要求。依照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有企業改革文件,結合本企業性質和所處行業特點,全面梳理對不同企業信息公開的規定要求。中央企業所屬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規定進行信息公開;非上市企業,對提供社會公共服務、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企業信息,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公開的企業信息,按有關規定公開。
(五)依法確定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中央企業信息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工商注冊登記等企業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重要人事變動、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情況;企業主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企業重大改制重組結果;通過產權市場轉讓企業產權和企業增資等信息;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公開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情況、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六)嚴格規范信息公開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確企業對外公開信息的形成、審查、批準等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細化信息公開的內容、范圍、形式、時限和歸檔要求,規范有序地公開企業信息。
(七)加強信息公開工作保密審查。重視加強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前保密審查,明確保密審查責任和程序,妥善處理好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系。企業公開的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對依法應當保密的,必須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八)開展信息公開風險評估工作。認真開展中央企業信息公開的風險評估工作,對公開信息的影響和風險提前進行研判,制定相應的防范、化解和回應預案。結合企業實際,研究確定信息公開與信息共享邊界范圍,依法界定本企業不予公開(豁免公開)信息內容。對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公開前須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九)完善信息公開載體和形式。結合中央企業實際,針對不同的信息選擇適合的公開形式,包括本企業網站、報刊、微博微信和客戶端等新媒體,有關主管部門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等。中央企業門戶網站應當適時設置信息公開欄目,按要求做好與有關主管部門政府網站的鏈接,增強信息發布的時效性和權威性。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認識中央企業信息公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信息公開意識,加強組織領導,確定一名企業負責人分管信息公開工作,將信息公開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開工作的重大問題,積極穩妥地部署推進有關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完善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機制,明確工作牽頭部門和主要職責,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企業辦公室、董事會辦公室、人力資源、新聞宣傳、財務、保密、法律、信息化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確保信息公開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十二)提高隊伍素質。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信息公開教育培訓和業務研究,不斷增強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培養提高其政策把握能力、信息發布能力、解疑釋惑能力、輿情研判能力和回應引導能力。
(十三)推進載體建設。加強中央企業門戶網站、微博微信和客戶端等新媒體建設,暢通公開信息渠道,完善功能,增強內容和技術保障;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不斷提高網站主動公開、新聞發布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質量和水平。
(十四)重視宣傳引導。加強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的宣傳引導,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研討交流,提高企業相關工作人員依法主動對外公開信息意識。國務院國資委加強對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和引導,組織開展信息公開工作試點和經驗交流,典型引路,以點帶面。
(十五)強化監督問責。對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適時進行督導,對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或未按規定進行公開的,嚴肅批評、公開通報;對弄虛作假、隱瞞實情、欺騙公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責令其糾正,消除負面影響,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各省(區、市)國資委可參照本意見,指導所出資企業開展信息公開工作。
國資委
2016年12月30日